解析:房屋转让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房屋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为房屋买卖交易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合同。
采用此种合同的优点在于有效的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限制,又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对于房屋转让预约合同的卖方来讲,预约合同签订后,他即负有取得产权证后与买方进行房屋交易的义务,如违约,既要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又可能被买方要求强制履行义务。
对于预约合同交易中弱势一方的买方来讲,则可以有效约束卖方违约的可能,极大保障自己的利益,这无疑极大的增进双方的交易信任感,增加交易的成功率,促进并规范了二手房市场有序的发展。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首次在司法解释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最大不同是标的的不同。在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中,标的是将来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行为,而非房屋本身。
所以就本案而言,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不影响预约合同的签订,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的条件及违约责任。同时应当提醒买方支付资金后可能会面临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