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58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甲单方是不能撤销赠与的。但是,如果赠与人甲与受赠人乙双方能够达成撤销上述赠与的合意,且公证书没有实际使用,赠与合同标的物没有实际转移所有权,双方共同来到公证处可以办理协议公证,解除双方的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