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上了年纪的大爷来到公证处咨询,因其无配偶、无子女,想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确定生前的扶养人和死后丧葬义务人的履行人。
一开始时,这位大爷说要立遗嘱,要把房产留给他的侄子(弟弟的儿子),说当时是侄子用了他的宅基地建的房子,自己年纪大了,办理公证好放心。
这位大爷是五保户,无配偶,无子女,村里每月有生活补助。因现在年龄大了,平时都是侄子来给打理,生活上也是侄子在照料。大爷宅基地上有处房产因年久失修,无法居住,后来由侄子全额出资修建,房屋建好后,老人在里面生活居住。因此,大爷就想着到时候由侄子给他养老送终,自己地上的房子本来也是侄子出钱盖的,死后也由侄子来继承,名正言顺。
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这是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五保户处分财产遵循以下的原则进行即可:一、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二、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协议里有对财产的约定处理,应当先按协议约定履行;没有签订协议或者协议里没有约定对财产的处理的,还是可以立有遗嘱。因此,在办理时,需要审查五保户与村集体是否签署书面的扶养协议以及扶养协议里是否有对财产处分的约定,没有的话就可以受理,有的话公证机构不宜受理。
经过审查,本案例中,当事人与村集体并未签订扶养协议,因此,我处予以受理,并对其与侄子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予以公证,同时,在办理时着重告知村集体有权扣回“五保”费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