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继承的著作权包括该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有些属于人身权,有些则属于财产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订立的遗嘱中的具体写法是:“上述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某某和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在某某去世后,上述房产及作品相关著作权中属于某某的份额归某某。”这种表述把遗嘱所处分的对象限制为了“财产权利”,可能会引起争议,因此建议申请人严格按法条的说法来订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