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刘某,于20xx年xx月xx日在某市因病死亡,死后遗留多个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余额等财产,刘某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刘某与薄某互为原配夫妻,共生育子女一人,刘某与薄某离婚后至死亡未再婚。现刘某的子女刘某某要求继承刘某生前遗留的财产,并于2020年xx月xx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经查,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中遗有微信账户余额,因刘某某没有微信支付密码,无法使用微信账户中余额,刘某某遂同腾讯公司沟通,腾讯公司要求必须有公证才能更改支付密码,而公证处由于无法确定刘某的微信账号中具体余额,无法出具继承公证书。经与主管业务主任共同研究,并征询腾讯公司意见,最终决定参照查询银行余额的办法出具《查询函》,为刘某某出具特殊的《存款查询函》,查询单位为腾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将该查询函邮寄到腾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数日后,刘某某提交其他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以及由腾讯公司出具的刘某微信账号及账户余额证明,办理完结继承权公证,成功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支付宝等交易工具,涉及网络财产的公证业务也不断出现,公证处积极探索此类新型的公证,热情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不断丰富工作经验,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