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及其重要,为预防房产纠纷,减少诉讼,不少法律法规都规定涉及房屋产权变更、形态改变等法律行为必须办理房产公证。
我们经常说办理房产公证,事实上并没有一个公证事项叫房产公证,而是一系列的关于房产的公证事项,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说说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房产公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怎么办理,具体请看下文:
1、 房产继承
继承房产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具体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 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 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所出具的公证书。
2、 立遗嘱
房产所有人为了妥当处理名下房产而设立遗嘱,这时是需要办理遗嘱公证的,具体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3、 赠与房产
赠与人将名下的合法房产赠与给他人,同样需要办理公证才可以,因为只有经过了公证,才能证明该赠与行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且是真实、合法的。
4、 涉外转移房产
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若涉及到别的国家或者港澳台地区,也必须办理公证,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1、 准备好所需资料,前往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书并提交资料;
2、 公证员会对资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完备的地方会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同时也会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3、 审查通过后,公证处会按照司法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在规定时期内交给申请人。
1、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① 已故产权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均为产权人,下同)。
② 已故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下三选一:a由死亡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b或由居、村委会开具并由派出所盖章确认;c或提供派出所复印的常住人口户籍底册),亲属关系的证明范围包括:已故产权人(产权人的配偶去世的,该配偶也为产权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仅开一份证明就行(也可分开开具)。已故的亲属需注明死亡的情况(如时间),或另行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③ 在世继承人(即已故产权人的在世父母、配偶、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
④ 相关财产证明材料,如存折、产权证、银行打印的公积金清单、单位出具的可领取的货币化补贴款、证券公司打印的资产清单、公司股权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局开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等,无法提供原件的,由原件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抵押于银行,则复印件由银行盖章,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⑤ 放弃继承人需到本处签名(带身份证),不能来本处的,需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声明书公证。
◆注:死亡证明材料应当是户籍管理部门(派出所)出具的正式证明,若因年代久远,无法出具的,则可提供骨灰存放证件或遗像、墓碑的照片,所提供的照片上应有已故产权人的姓名、死亡的年代等。
国外形成的一切文书\证明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需附中文文本;港澳地区的,需在当地办理公证及转递手续;台湾地区的,需在当地办理公证及比对手续。
2、遗嘱公证所需材料:
① 遗嘱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②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未婚证明、离婚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③ 财产权属证明(例如产权证、存折等);
④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赠与公证所需材料:
① 赠与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② 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赠与人系夫妻则提供结婚证,赠与人系单身则提供未婚证明或离婚证、离婚协议);
③ 赠与的财产权属证明(产权证等);
④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 申请人为法人的,需要提供公司章程原件,及公司力利机构通过赠与行为的决定;
⑥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继承事实发生地公证处;涉及不动产的,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2、涉外类在线申办地址:“微公证法律服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