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籍非京籍,放弃继承这个公证可以在北京的公证处办理吗?需要什么材料?
答:一般是可以在北京的公证处办理的, 任一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都可以。
放弃继承权公证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 已故产权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均为产权人,下同)。
2、 已故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以下三选一:
a、由死亡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
b、或由居、村委会开具并由派出所盖章确认;
c、或提供派出所复印的常住人口户籍底册);
亲属关系的证明范围包括:已故产权人(产权人的配偶去世的,该配偶也为产权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仅开一份证明就行(也可分开开具)。已故的亲属需注明死亡的情况(如时间),或另行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3、 放弃继承人(即已故产权人的在世父母、配偶、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
4、 相关财产证明材料,如存折、产权证、银行打印的公积金清单、单位出具的可领取的货币化补贴款、证券公司打印的资产清单、公司股权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局开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等,无法提供原件的,由原件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抵押于银行,则复印件由银行盖章,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5、 放弃继承人需到本处签名(带身份证),不能来本处的,需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声明书公证。
死亡证明材料应当是户籍管理部门(派出所)出具的正式证明,若因年代久远,无法出具的,则可提供骨灰存放证件或遗像、墓碑的照片,所提供的照片上应有已故产权人的姓名、死亡的年代等。国外形成的一切文书\证明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需附中文文本;港澳地区的,需在当地办理公证及转递手续;台湾地区的,需在当地办理公证及比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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