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以定纷止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
因此,遗嘱信托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2、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遗产税开征后,一旦发生继承,就会产生巨额的遗产税,但是如果设定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
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执行人:
①、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包括其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2、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②、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③、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④、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⑤、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