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月1日起,办理房产继承、遗嘱执行处理不需要公证材料件,通过原先的证明材料即可实现房产的继承。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5)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街道、居委会、社区或乡镇、村委出具,也可以由继承人提供有本人签字及画押的相应声明);
(6)被继承人书立的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7)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果纳税人自愿进行公证并且能够提供相应公证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的,可以免于提供上述(5)(6)所述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