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当事人a到公证处申办出生公证。a的户籍在本地,出生地在贵州紫云县,1981年出生,a是其母亲的未婚私生女,父亲名不详,无出生证明,其母亲于1995年移居香港,现只有知情人外婆一人,除了户籍资料外,当事人a也不能提供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其他证明材料。
这种情况下能办理出生公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a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可以要求其进一步补充。如当事人无法补足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