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家住哈尔滨道里区的魏某在丈夫死亡后,她因下岗经济一时陷入困境。由于正在读初中的女儿所需的生活费用、学习费用多方筹措无果,她想出售女儿名下的一处房产。公证处为魏某出具了监护权和《保证书》公证书,证明魏某是其女儿的法定监护人,由魏某保证将此笔售房款全部用于女儿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并保证不侵害女儿的合法权益,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证办理指南:保证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