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当事人在房产公司买了车库,有协议及收据。现他把该车库转让,买卖双方签订了协议并申请办理公证。请问:该转让协议可以办理公证吗?
一、如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出售方式取得的车位(车库),可以转让。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其转让遵循不动产转让的一般规则;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转让之标的物一般为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二、如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附赠方式取得的车位(车库),除非有其他特别限制,一般也可以按上述规则进行转让。
三、对于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车位的转让,应当告知买受人其可能存在之风险,除非买受人自行允诺自愿承担该风险,否则不给予公证。
四、如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非经共有人同意不能转让。
五、无论是可以办理物权登记的还是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只要该车位属于出卖人个人的,那么此类转让协议的债权效力应是没有疑问的,公证机构是否受理并给予公证仍然取决于合同效力之外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