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段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但是,当被继承人在不同的城市有多处房产,该去哪个公证处办理公证呢?
继承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标准,一地一办为妥。不动产专属“管辖”优先。多个申请人的,其他申请人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申请人代为办理。有放弃的,在居住地办理放弃声明即可。
赠与合同、受赠书因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列举的除外条款之列,因此,严格来讲也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