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见该文件:《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能否对中国公民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公证的复函》(1993年12月25日[93]司公函158号):
“……公民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事实,我公证处不应办理实体性公证。可建议当事人向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所在国的公证人或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在香港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由具有国际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办理。
如当事人不便向境外申办上述公证,公证处可应当事人请求,按照《公证书格式(试行)》中第四十九式证明书格式(之七)为其出具学历、学位证书影印件和原件相符证明书。”
另,司法部已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可参考新的格式第三十五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