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砖厂的经营者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由承包人招收工人,完成某车间的工作任务,发包人将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负责给工人发工资。合同约定:承包人所招收的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工人工伤赔偿,发包人不负责。请问这样的合同可以公证吗?
砖厂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 “承包人所招收的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工人工伤赔偿,发包人不负责” 的约定,把企业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了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