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第14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那么,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中涉及不动产是否需要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呢?
现在的公证实务中,涉及到上述协议,基本都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受理。主要是考虑到所证明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与不动产转让协议性质不同,协议双方原来是夫妻关系,且均是不动产的共有人,对涉及的房产只做形式审查。主要证明点和审查点在于协议双方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