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协议,第三人提供担保,债务人用学校的股权作抵押,此种抵押登记应到何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解答:本案“债务人用学校的股权作抵押”应为“权利质押”,该学校也应为“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不依《公司法》成立,而依《民办教育促进法》成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才可以出质,而依上述规定,民办学校股权并非可以出质的股权类型,故不应为其办理股权抵押登记。
请问:如为个人独资的民办学校,当投资人向他人借款时,可否以学校股权作担保?如可以,应到何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解答:
一、经查阅《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规定,无确切答案。
二、现介绍下云南省的情况供参考:
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设立,根据《非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学校的收费许可证又是发改委颁发的,但迄今为止,没有一家主管部门办理此类股权质押登记。另在实践中,民办教育机构的“股权”转让能够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可以修改登记。
从促进民办教育机构信贷融资的角度来讲,以出资人权利质押作为担保手段的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目前政策的引导,但终究该权利的内涵是实体资产,基于抵押权设立上法律对公益机构的限制,这样的融通改变不了担保权变现困难的风险。因此,办理该公证事项时,当事人需明白其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