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曾某(男,1929年x月x日出生)和张某(女,1938年x月x日出生)系夫妻,是某房产的所有人。现夫妻二人欲将该房产赠与儿子、儿媳,到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但曾某、张某二人均不会写字和签名。请问可以用捺指印代替吗?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一般十指健全的情况下按右手食指,当然也有人习惯或愿意按大拇指,除按指纹外还应在所按指纹旁注明是谁的哪个手的第几个手指的指纹,如某某左手食指纹。所有涉及当事人按指纹的文件均可依此操作。
在应按指纹数量上虽无强制性规定,但对于十指健全的当事人一般要求对其双手十指指纹全部备案,同时,公证员要宣读赠与合同让当事人确认。必要时,建议进行拍照,并将整个办证过程进行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