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系夫妻(初婚),二人结婚后在b地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甲名下。甲于2018年死亡,未立遗嘱,甲父已先于甲死亡,甲母健在,甲、乙共有四个子女。现乙拟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房管部门要求办理继承公证,但甲母人在a地且行动不便,无法到b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应如何处理?
答:甲母可在a地的公证处办理其本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指法定继承人声明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继承活动中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牛彩网正版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
3、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有关部门复印的人事档案证明);
4、放弃的遗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存折等);如放弃的遗产是登记在被继承人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被继承人的结婚证;
5、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1、可向声明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2、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声明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4、声明内容自声明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但声明人本人有限定生效时间的除外),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