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功能/规划变更公告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拍照、摄像等手段对当事人张贴公示公告的行为及公示公告的内容予以固定、描述、记录、监督的活动。
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提交原件,介绍信或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无需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除以上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1、有关开发项目的批文,如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等,这些材料应能体现所办保全中公示公告涉及的建筑物的原批准功能;
2、公示原件;
3、其他材料,如申请人报规划局的报告、请示等。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如涉及需另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专业事项进行评估、测绘、检测、勘验、技术鉴定的,需提供该专业机构或相关技术人员的如下资料:
1、专业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的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该专业机构具备专业技术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如该资质证明可通过网络核验可提供复印件);
3、该专业机构给其指派的工作人员的委托书原件;
4、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