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①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 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3.当事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如涉及需另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专业事项进行评估、测绘、检测、勘验、技术鉴定的,需提供该专业机构或相关技术人员的如下资料:
1、专业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的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该专业机构具备专业技术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如该资质证明可通过网络核验可提供复印件);
3、该专业机构给其指派的工作人员的委托书原件;
4、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件原件。